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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 弱勢家庭服務中心 > 113年度紅心弱勢家庭兒少、長者生活扶助申請公告(因經費不足,暫停接受新案申請)


兒少扶助因經費不足,除現有扶助案或有緊急需求外,今年度將不收新案申請,特此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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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核發完後,請點此回覆個案情形】

本方案公益金,由社會大眾捐款提供,協助弱勢家庭兒少/長者獲得適當的就學、就養、就醫、就住等基本生活需求,為徵信於社會大眾,本方案每筆捐款於募款期間內均以專款處理。

一、弱勢家庭必備條件:

1、家中有以下扶助對象之家庭且處於經濟弱勢並影響兒少及長者生活。:

(1)18歲以下兒少

(2)65歲以上長者

(3)60歲以上獨居且行動不便之長者

2、扶助對象需具中華民國國藉。(兒少因故無法取得本國國藉,且必須居留於台灣,基於人道精神將予以協助)

3、需接受社福單位社工之個案管理,並由社工協助轉介申請,社福單位係指

A.政府相關社福機關單位。(各縣市社會局處)

B.民間單位:於本國境內(包括:台、澎、金、馬)立案於政府機關且擁有法人登記並實際從事個案服務之社福單位。(若提供服務單位為個案收費服務之對象,例如:就學、就托、就醫,不在補助範圍)

C.學校、醫療社工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D. 無社工個管服務之社區關懷據點除外。

  4、經濟狀況(實際同住生活者):

1)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各地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5倍者。

2)全家人口動產(含股票、投資、存款等)總和低於新臺幣10萬元。

3)全家人口不動產(含土地、房屋等)總值低於新臺幣600萬元。

4)不符合上述規定,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,經社工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者。

二、申請須知

1、本扶助需經本會、政府或民間社福單位之社工專業評估,確定有開案持續服務需求並提出社工評估報告,且填妥相關申請表單後,寄送相關表單至本會,方得以申請。

2、社福單位需負個案管理責任,非僅一次性的協助案家申請本扶助。

三、申請時限:預計為民國1130101日至1015日止。(核發款項至113年11月),若遇金額不足時,將會依實際狀況停止收件。請密切注意本會官網公告。

四、評估方式及扶助內容:會依家庭實際收支情形、社福資源狀況以及處遇策略來評估扶助項目及金額。

補助項目

服務內容及對象

1.弱勢兒少生活扶助(擇一申請)

A兒童餐費補助

因家庭因素,影響18歲以下弱勢子女穩定餐食狀況,每人金額上限3,000元/月,申請上限為6個月,得視社工評估報告決定延長與否。撥付方式為按月放款。(為避免資源重疊,本方案不補助已獲營養午餐補助之在學子女午餐費用)(已領有政府並有民間單位兒少扶助者,以1,500元/月為上限)

B兒少教育扶助

1、家庭無力照顧而就托於合格保母、托嬰中心或幼兒園者,每人5,000元/月為上限。(如符合各縣市政府教育補助相關規範者,不在本方案扶助範圍內)以會直接影響兒少就托權益為主,若單純欠費而未影響兒少就托者,不在扶助範圍內(需檢附繳費紀錄繳費通知單

2、家庭無力提供子女之學雜費而導致其無法就學,申請金額為每人5,000元/月為上限。(需檢附學雜費繳費通知證明)。

3、申請上限為6個月,得視社工評估報告決定延長與否。

(已領有政府並有民間單位兒少扶助者,以3,000元/月為上限)

C.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

弱勢家庭若因急難事實導致有就醫、就住等緊急需求,皆可附上相關欠費等證明文件提出申請。每次以10000元/次為上限,每戶每年僅能申請一次。

2.弱勢長者餐食及生活扶助

A弱勢長者餐食、照顧及生活扶助

因家庭因素,影響長者穩定生活,有餐食、照顧以及生活等扶助需求,每人金額上限3,000元/月,申請上限為6個月,得視社工評估報告決定延長與否。撥付方式為按月核發。(為避免資源重疊,本方案不補助已獲政府補助之項目)

B弱勢長者緊急生活扶助

弱勢家庭若因急難事實導致長者有就醫、就住等緊急需求,皆可附上相關欠費等證明文件提出申請。每次以10000/次為上限,每戶每年僅能申請一次。

 

現在日期:民國 113 年 04 月 20 日  在線人數:21 人 瀏覽人數:1278789 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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