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扶助對象
1、弱勢家庭長者:
*家中有60歲以上長者的家庭,處於經濟弱勢並影響長者餐食、照顧及生活。
3、個案來源:
*本會直接服務之個案(弱勢家庭服務、受刑人家庭服務、脆弱家庭);
*社福單位轉介(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/ 社福中心 / 家暴防治中心 / 立案於社會局、內政部並實際服務弱勢家庭之社會福利團體);
*學校、醫院社工
*扶助項目
、扶助方式
、評估方式
1、扶助項目:依弱勢家庭長者需求評估之不同,給予1000~5000元之生活扶助(包含餐食、照顧、就醫費用…等基本生活開銷)。若有緊急需求,將會依狀況核發急難救助,最多10000元。
2、社工評估方式: *動產以及不動產審查。
*可工作人口(滿18歲且未滿65歲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)以及受照顧人口(不滿18歲、年滿6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)清查。
*非正式資源(家人或鄰居提供的資源)、民間資源(民間社福團體提供的資源)及政府資源(低收、中低收或特境家庭生活扶助)之清查。
*可工作人口未就業原因(失業、照顧剛出生嬰兒…等)及改善計畫(職訓、就業、幼兒就托…等)。
*家庭基本開銷計算(若有非必要開銷,則需有改善計畫:例如~房租、兒少安親費用…等)。
*評估案家相關議題的影響(包括:家暴、離婚、失業、生病、死亡、犯罪、毒藥癮、社會福利依賴…等)
*依據上述資料,結論出家庭需求提供生活扶助,一次最多給予六個月的生活扶助,若家庭狀況改善則結案,若未改善或無改善條件者將予以延長。
*歷年扶助情形
年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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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助人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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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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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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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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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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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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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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